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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文選讀
很多人認為性傾向歧視法只是保障同性戀者的人權的方法,但下面的實例告訴我們事實並非如此簡單,這種「保障」的真實涵義,也包括對一些不認同同性性行為的人的壓制,和對多種自由的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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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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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序:人權與性權的初探
── 邁向對話的一大步
增訂版序 :平權?霸權? ── 同志權利論述的迷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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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人權的基礎
── 哲學和神學的反思
第二章 基督教與人權運動.
第三章 宗教團體辦學與歧視法案(與趙善榮合著)
第四章 人權與性傾向歧視立法
第五章 再論教會內性與道德的爭議
第六章 性傾向歧視法的不寬容──逆向歧視的真實例子(與洪子雲合著)
第七章 同性婚姻的爭論
第八章 從倫理學角度看同性戀
第九章 從神學角度看同性戀
附錄一 教會如何回應同性戀運動(《時代論壇》報道)
附錄二 反思教會內性與道德的爭議
附錄三 基督教對同性戀立場書
附錄四 反對「性傾向歧視條例」立法的聲明
迴響一 倫理、關懷、聲音、行動(蔡元雲)
迴響二 矯枉何必過正(蔡志森)
明光社簡介
香港性文化學會簡介
維護家庭聯盟簡介
性傾向歧視立法關注組簡介
新造的人協會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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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論和表達自由
(1)2002年11月,美國伊士曼柯達公司開除一名叫薩沙柏的技師,理由是他收到一封「全國出櫃日」的電子郵件(同志運動的宣傳)後,回覆給寄件人:「請不要再傳送這類消息給我,因為我覺得很噁心,看了很不爽。」(或許有些人覺得此君不甚禮貌,但要明白很多時同志運動的宣傳資料相當露骨,他們的宣傳攻勢往往一浪接一浪,不認同的人在飽受轟炸的情況下表達反感也是可理解的。再者,他只是希望自己有自由不受類似電郵轟炸,難道就可因而剝奪他的就業權?這樣受「歧視」的人又有沒有法例保障之?)……
選擇租客的自由
1989年5月,美國威斯康辛州麥迪遜市有兩婦女不將房間租給一名女同志,因此她們不單被罰款1,500美元,還要寫道歉信,和被迫參由加同志所教授的「覺醒課程」──當中有很露骨的同性戀行為的描述。……
宗教自由
(1)美國明尼蘇達州一個天主教教區因為不借它擁有的物業給一同志組織開會,最後被罰款15,000美元,並要賠償20,000美元。
(2)美國明尼蘇達州聖保羅市一神父John Buchanan,拒絕聘用一同志在他的天主教學校(應是私立的)任教,在1977年被控訴,雖然他最後勝訴,但已花去大量金錢、時間和心力,而控方的律師的薪酬則全由政府支付。
(3)2004年6月30日,瑞典法院判處一名在東岸小鎮Borgholm的五旬節宗牧師Ake
Green入獄一個月,原因是他在講道時冒犯同性戀者,觸犯「煽動性傾向仇恨罪」。被判罪的牧師曾在一場講道中以「不正常」來形容同性戀。主控官要求被告澄清是否認為同性戀是病態,被告直認不諱,並指這是聖經的觀點。辯方律師辯護時指牧師也有言論自由,但最後法庭仍判該牧師有罪。當地一個關注同性戀權益的團體(Swedish
Federation for Lesbian, Gay, Bisexual and Transgender
Rights)的主席Soren Andersson直言,宗教自由不是辯護理由。這就不禁令人產生疑問:難道同性戀者有人權,宗教人士反而沒有?宗教自由、言論自由和良心自由不也是最基礎的人權嗎?
(4)加拿大Saskaschewan省的人權委員會認為聖經禁止同性性行為的律法(利一八章,二○章)會煽動性傾向仇恨;2002年,該省由法官J.
Barclay領導的法庭支持這看法。換言之,引用這些經文也可能會犯了「煽動性傾向仇恨」罪,墮入法網。
經商的自由
加拿大愛德華王子島(Prince Edward Island)一間家庭式旅店(Bed and
Breakfast)的東主拒絕租房給一對來自蒙特利爾的男同性戀者,後來該省的人權委員會(Human
Rights Commission)作出這樣的判決:那東主若不想旅店「關門大吉」,就要租房給同性戀者,並要出席一些研討會(再受教育)。2000年8月,東主決定結束營業,但仍要賠償1000元加幣給那兩個同性戀者。(究竟人權委員會有沒有尊重東主的人權?這是哪門子的「平等」人權?)加拿大多倫多地區有一個基督徒印刷商Scott
Brockie,不肯為同志組織印一些材料,在2000年2月被安大略省的人權委員會罰款5000加幣。(當事人只是不接生意而已,只有自己蒙損失,並沒有傷害他人,為何要被罰巨款?同志組織其實要找其他廠商一點也不困難,為何要死纏爛打,還要提出控告?這樣有尊重別人接或不接生意的權利嗎?為何歧視法可容讓這樣霸道的行為,還提供法律的支持?)
(引自本書頁91-97)
現已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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