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 序
自從《基督教神學發展史(一):初期教會》於1990年出版後,筆者在過去的年日都在研究中國教會及華人神學的課題,未有機會繼續撰寫這系列的第二冊,實在有點遺憾。今天拙作能夠面世,筆者深感興奮,但與第一冊已相隔十多年了。
本書是對中世紀西方教會神學發展的探討(大約600至1350年)。筆者無意討論這幾百年中羅馬天主教會的發展經過,這不是一部中古教會史,也不是一部哲學思想史。筆者嘗試按著不同時期教會領袖所面對的挑戰,研究他們在神學上的反省及回應。中古神學家接續初期教父的傳統,依據他們對聖經的詮釋,發表信仰對時代的信息。本書是一部神學綜覽,將中世紀每段時期的代表人物及主要神學課題作導論式的介紹。
一般研究中世紀基督教思想的學者所關注的多數是哲學的問題,較少討論神學的題目,對教會教義的演變也少著墨;但這並不是說中世紀神學作品比哲學作品遜色。當然,神哲二學的關係密切,有時難以劃清界線,但就其資料來源的分辨,神學課題泛指教會本著上帝的啟示,在不同時代傳道護教而作的信仰宣認。
撰寫這部中世紀神學史是一項複雜的學術工程,並非筆者所能勝任。惟因目前這類中文書刊甚為缺乏,筆者不自量力,願意在教學牧會之餘作一嘗試,以填補歷史神學研究在這方面的不足。期望拙作能夠對學界人士、教會牧者及信徒領袖提供一些參考材料。探討中古神學極困難的工作,就是歷史資料的蒐集。幸而多倫多是研究中世紀極好的地方。本城圖書館藏書豐富,書籍期刊琳琅滿目、應有盡有。能廁身其中閱讀前人之作,真是一種享受。
本書之能付梓,筆者承蒙多位同工的幫助。梁壽華牧師在百忙中抽空校讀文稿,給予不少寶貴竟見;協助筆者將文稿輸入電腦的同工,有白佑興先生、曾懿德小姐、林李慧女士、趙李佩微女士、曾楊秀華女士、湯潤生先生;宣道出版社許朝英社長督導出版及印製工作,李映嬌小姐編輯潤飾文稿。筆者在這裡向他們衷心致謝。
在過去幾年的研究寫作中,筆者獲得一群熱心文字宣教工作的弟兄姊妹在禱告和經濟上支持,沒有他們的幫助,拙作是難以完成的。他們包括多倫多北約華人浸信會、中國神學研究院加東區委會、多倫多華人基督會。他們對本書的貢獻,使筆者感激不盡。
願上帝賜福華人教會今後的發展,藉本書微小的貢獻,鼓勵更多關心華人教會前途的人加入研究歷史神學的行列。
林榮洪
2002年11月序於多倫多
內文選讀
第十六章 聖母學的黃金時期
中世紀馬利亞神學的研究若與近代比較,並不算系統化或科學化,然而這不是說當時的討論缺乏創意或只繼承前期的傳統。相反,在經院主義興起之際,馬利亞神學的發展亦踏入它的黃金時期。「信仰尋求理解」一語正可形容當時的討論。聖經記載馬利亞的資料極少,但神學家卻充分(甚至過分)運用他們的想像力及邏輯推論,發揮聖母的教義,為後世建立了繁冗的傳統。
經過十世紀的沉寂時期,聖母學在十一世紀開始復甦,信徒對馬利亞的崇敬繼續有增無減。夏特爾的弗勒培爾指出,不少人相信馬利亞死後留下空墳,因為基督使祂的母親復活提升。弗氏不願確定這主張,但強調她有效的代求職事。1當時,馬利亞為中保、享有獨特地位的信念日漸備受歡迎。達米亞尼認為基督藉著她到世人這邊來,而世人則藉著她往基督那邊去,「如此,我們可以說教會是從馬利亞而出」。達氏懇請聖母「償還我們所欠的,除去我們所恐懼的,成就我們所期望的」。2在利暗堡的哥特沙勒克(Gottschalk
of Limbury, d.1098)看來,馬利亞的獨特處是在於她雖有與生俱來的原罪,卻沒有犯罪,而且藉著生出基督,她消滅了罪。她所成就的功德,使她「能將一切聖徒的禱告帶往上帝那裡去」。3
到了坎特伯雷的安瑟倫,他結合了聖母的崇拜和神學,神聖的母道成為他對馬利亞崇敬的基礎,他從這前提推論她的聖潔童貞和代禱功勞。安瑟倫說:「這位童女所表揚的聖潔,是在上帝之外無法想像、無與倫比的,因為上帝決定將唯一的兒子賜給她。」4無疑的,這話與安瑟倫在本體論中對上帝所下的定義相似。人不能設想有比上帝更偉大的東西,同樣,馬利亞的完美是一切被造物所不能比較的,身為上帝之母,這是必然的事。在一篇禱文中,安瑟倫指出除了上帝之外,沒有事物比馬利亞更偉大。他說:
上帝造萬物,馬利亞生出上帝。創造之主使自己從馬利亞而生,然後透過救贖重造一切先前所創造的。……因此,上帝是一切被造之物的父,而馬利亞是一切重造之物的母。5
馬利亞的神聖母道,似乎與上帝的神聖父道平行。安瑟倫的本體論最大的弱點,是從思想領域跳到現實世界;其聖母學的毛病,是從神的領域跳到人的世界;但這兩種範疇本身是截然不同的。上帝是創造之主,祂的神聖是本有的,而馬利亞是蒙揀選作基督之母,藉此她才獲得尊榮。6
在安瑟倫看,馬利亞分擔基督救贖的工作,基督藉馬利亞成身為人,世人藉救恩成為基督的兄弟,如此馬利亞就成了眾人的母親。「我們得救或沉淪,全視乎這位善良的弟兄和這位慈祥的母親。……當我們犯罪時,我們善良的弟兄饒恕我們……慈祥的母親又為我們代禱。」7這樣看來,基督和馬利亞站在同一層面上為著救恩服事世人,而信徒從他們的工作獲得了雙重的保障。安瑟倫強調聖母代禱是特別奏效的,「讓她為世上眾兒子向她的兒子禱告,為成為後嗣的眾子向她的獨生兒子禱告,為眾僕人向他們的主禱告」。8
中保的代求功效也是亞伯拉德所贊同的。基督是人與聖父之間的中保,而馬利亞是人與聖子之間的中保。他說:「聖子不能不聽其母親為我們的禱求,祂不能因拒絕她而冒犯她。……若聖徒的禱告尚且有足夠力量來止息那最高判官的憤怒,何況馬利亞的代禱?眾罪人必然對她存有更大的信心。」9
聖母無原罪的教義在八、九世紀已流行於東方教會,到了十二世紀成為西方教會的論題,直接與慶祝聖母誕生的節日有關。安瑟倫的門生、英國人以特馬(Eadmer,
d. 1124)撰寫首篇較詳細討論這教義的專文。他認為如果耶利米和施洗約翰都在母腹中分別為聖,我們豈能否定馬利亞亦經歷聖靈的保守,使她在她母親成孕時不被罪所沾染?從安瑟倫的基本前提──馬利亞的神聖是無可倫比的,以特馬指出「上帝當然能夠如此作;如果祂願意如此,祂必成就這事」。10無疑,上帝是可以保持馬利亞不被原罪所沾染,而為了使她有過人的神聖,上帝是願意如此行的,所以事情就這樣發生了。運用這種先驗性的推理,就將所謂無原罪的教義建立起來了。從能力到意願,又從意願到行動的思辨方式,是教父時代罕見的,卻成為中世紀西方神學的特徵之一。11以特馬的主張雖然未獲其他神學家接納,但聖母誕生的節日卻廣泛地為信眾記念。
無原罪的概念是關於馬利亞的出生,至於她的死又如何?她死後身體有沒有升天?自從在九世紀拉得伯徒假冒耶柔米之名發表質疑身體升天的書函以來,12由於耶柔米的聲望,這項主張並未受認同。直至十二世紀初,另一篇假冒奧古斯丁的名義贊同身體升天的文章面世。該文有可能是安瑟倫的門生所寫,認為在基督被釘後,聖經甚少記載聖母的事,然而「聖經雖然對一些真理保持緘默,但理性卻可進一言。聖母升天就是其中一例」。13
這篇文章指出,人死後身體歸回塵土,這是始祖犯罪所帶來的懲罰,但基督之死並不在這咒詛之下。祂的肉身是從馬利亞取得的,因此馬利亞的肉身與基督的肉身本質相同。在復活升天後,基督榮耀的身體與以前的肉身有一定的連續性。這樣,在馬利亞死後,為甚麼基督不去保存與祂同質的母親的身體,使之免受咒詛而腐朽?讓母親的身體朽壞,實在有違孝道。既然基督可保存聖母的童貞,祂亦樂於保護她的身軀完整無損,這本是合宜的事。作者再次運用「能夠─合宜─成事」(potuit,
decuit, fecit)的原則來進行推理。顯然,基督能救其母脫離身體的腐朽,祂又願意作此合宜的抉擇,所以祂使聖母身體升天的事就這樣成了。
與身體升天關連的另一課題是:馬利亞是真正死亡,還是像以利亞一樣被提天上?尊者彼得認為,由於她是真實的人,她便無法避免死亡的命運。14然而,死亡有沒有給她痛苦?這卻是個意見紛紜的問題。當時一般人相信,當馬利亞死後,上帝隨即使她復活,且把她提到天上。但挪根的吉培爾(Guibert
of Nogent, d. 1124)指出,因為傳統資料不足,我們難以肯定這種信念的真確性。15
十二世紀的聖伯納德在鼓吹聖母學上不遺餘力,因為他的聲譽和魅力,使聖母學無論在崇拜上或思想上都有長足的發展。他的貢獻不在創意,而在動力,伯納德始終是忠於聖經和教父的「馬利亞博士」(Marian
Doctor)。16
由於伯納德持守奧古斯丁的原罪論,他不能贊同馬利亞不帶原罪出生。他致函里昂教堂會長,反對慶祝馬利亞成孕的節日,認為那在理性上和傳統上都是不能容許的。17不錯,馬利亞在她母親的腹中被上帝分別為聖,而她一生都沒有犯罪,但世人都是經情欲而成胎,馬利亞亦不例外。既有情欲,就有罪,也就沒有聖靈的臨在和參與了。
伯納德對聖母學最大的貢獻,是在於強調馬利亞的中保角色,他認為這是上帝的旨意。18馬利亞是人與基督之間最有效的中保,伯納德說:「上帝將一切美善的豐盛放在馬利亞身上,是要我們知道我們裡面若有甚麼盼望、甚麼恩典、甚麼救恩,都是從她湧流出來的。」19她好像「輸水道」,把天上的福分傳送到地上。20儘管基督是世人的中保,信徒對祂總有敬畏恐懼,但當信徒來到聖母跟前,一切疑懼都不復存在了。她替信徒獻上的代禱是不會落空的,因為她是基督與世人之間的橋樑,救主藉著她下臨人間;同樣,世人藉著她得以提升到聖子那裡去。21馬利亞代贖和代求的角色就日益鮮明了。
十二世紀中葉以後,馬利亞神學和人們對她的崇敬如日中天,從當時的一種趨勢可見一斑。這趨勢就是把聖經裡描寫上帝或基督的言語應用在馬利亞身上。比方哥林多前書十五章二十二節被說成「在夏娃裡眾人都死了;照樣,在馬利亞裡眾人也都要復活」。22腓立比書二章七至十節則被改為「她效法自己的兒子,反倒虛己,取了女僕的形象……所以,上帝也將她升高,又賜給她那在聖子之下但超乎萬名之上的名,並且在聖子之外叫萬膝因她的名下拜」。23可見教會人士對聖母的尊崇,已經忘記了尊者彼得所說的話:「不應超越信仰準則所規定的。」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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